根据于2019年4月18日第1506/TCT-CS号公文,如果企业在当月或当季内既有出口货物和服务,又有内销货物和服务,企业必须单独核算用于生产和贸易出口货物和服务(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金额。
如果企业不能单独核算,确定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进项金额根据出口货物和服务收入占企业货物和服务总收入的比例的所有增值税申报期.从上一个退税期后的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直到当前退税请求期。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进项金额(包括可单独核算的增值税进项金额和按收入比例分配的增值税进项金额)将考虑退税. 如果将此金额抵消国内销售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销项金额后,剩余金额为3亿越盾或更多。最高退税金额不得超过出口货物和服务收入的10%。